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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辦企業能享受當年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國家征收的企業稅收多少,對于企業的發展影響很大,特別針對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很多企業會咨詢2018年新辦企業能享受當年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有沒有其他相關的稅收優惠呢?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2018年新辦企業能享受當年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四點第五項的規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能否與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疊加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如不涉及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情形的,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
政策延伸:國發〔2007〕39號,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另根據財稅〔2009〕69號的進一步解析,上文所述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能否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
答:從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除此之外,六大行業企業(含小型微利企業)還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六大行業企業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還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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