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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原告如何調查取證
商標是經營者識別自己的商品的標記,本質上應當是專有的,即如果某一經營者已經在某種商品上使用了一個商標,那么他人就不能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就會發生混淆,這樣商標的識別功能就不能發揮。現實生活中,商標侵權案件不少,當事人被人侵犯商標權后,一般會通過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訴訟之前會先調查取證,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證據,為打官司爭取贏面。那么,商標糾紛原先如何調查取證?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請大家一起來閱讀。
一、商標糾紛原告如何調查取證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
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三)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證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商標訴訟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根據我國多年商標司法的實踐,目前企業和個人在商標侵權訴訟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兩點:
(一)在商標侵權訴訟人當中,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注冊商標在授權過程當中有瑕疵,或者說原告的注冊商標應該被撤銷,那么被告可以請求受理侵權案件的法院終止侵權案件的審理。
商標被撤銷的理由有很多,比如把不應該作為商標使用的商標進行了注冊,或者商標注冊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或者搶注了他人使用在先并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如果個人或者企業作為被告,認為原告的商標是應該撤銷的,在答辯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終止商標侵權訴訟的請求,同時應該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撤銷原告的注冊商標。
(二)在商標侵權訴訟當中,被控侵權人的另外一個抗辯事由叫正當使用。
什么是正當使用呢?我們先看一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商標中如果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重量、數量等,注冊商標人無法專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控侵權人在自己產品的包裝、裝潢上使用了這些要素,就屬于正當使用,被控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侵權訴訟當中還有其他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在侵權訴訟當中被控侵權人可以使用在先權利抗辯。如一名經營者使用了一個未注冊的商標成為被告,而原告的商標進行了注冊并指控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被控侵權者可以說自己是行使在先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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