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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登記納稅人,應如何正確核算“待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文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轉,可以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并且在轉登記后,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那么,轉登記納稅人,應如何正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呢?立華星財稅網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1、完整、準確地確定轉登記日的“待抵扣進項稅額”。
因為轉登記稱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就不能夠對原來已經發生的進項稅額進行勾選確認或者認證了。所以,在轉登記之前,請納稅人務必索取全部已經發生的進項稅額,并按照規定進行勾選認證。因為對“待抵扣進項稅額”的金額確認,只能在轉登記之前進行。過了這個村,可就沒有這個店了。
2、及時、合規地調整“待抵扣進項稅額”數據。
按照18號公告的要求,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①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②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③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④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3、“待抵扣進項稅額”這筆備用金,什么時候能動用?
雖然總局的18號公告,對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未來去向沒有做明確的表述,但是,從總局相關部門領導的解讀中,已經很明確的得出了一個答案。如果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一旦達到一般納稅人的登記條件,仍然要按照規定重新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這筆“待抵扣進項稅額”,還能夠重新轉入進項稅額抵扣。
4、假如我一直沒有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這筆“待抵扣進項稅額”,又有何用?
過了一段時間,小規模納稅人的這筆等待抵扣的進項稅,一直沒有可以抵扣的機會。阿蓮認為,總局不可能回避這個問題。假如您一直沒有抵扣的機會,也一定可以轉入成本費用,并可以在稅前列支的。至于可以轉入哪一個期間稅前列支,我們可以等一等總局的政策文件。
總之,轉登記納稅人暫時被掛賬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是一筆財富,一定要算好、管好、使用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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