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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繳納資源稅
為了確保不重復征稅、不漏征漏管,對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如鐵原礦用于繼續生產鐵精粉的,在移送鐵原礦時不繳納資源稅;但對于生產非應稅產品的,如將鐵精粉繼續用于冶煉的,應當在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下面和立華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知識吧!
一、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繳納資源稅?
答:資源稅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實踐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另一類是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或者非應稅產品。為了確保不重復征稅、不漏征漏管,對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如鐵原礦用于繼續生產鐵精粉的,在移送鐵原礦時不繳納資源稅;但對于生產非應稅產品的,如將鐵精粉繼續用于冶煉的,應當在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為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明確,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目”如何掌握?
答:資源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這里的“不同稅目”,應當按照《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產品的細類掌握,如“黑色金屬”下的“鐵”“錳”“鉻”“釩”“鈦”等礦產品為不同稅目,“鹽”下的“鈉鹽”“鉀鹽”“鎂鹽”“鋰鹽”等礦產品,也屬于不同稅目,都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考慮到同一稅目下區分不同征稅對象可能設置不同的適用稅率,為了確保準確申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明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江蘇省規定銅礦石原礦和選礦產品分別適用3%和2%的稅率,則該省銅原礦和銅選礦也需要分別核算銷售額,按不同的稅率申報資源稅。
三、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增值稅稅款和運雜費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該規定延續了現行資源稅政策,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同時準予扣除計入銷售額中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
以上就是立華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繳納資源稅的介紹,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歡迎瀏覽立華星官網。
一、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繳納資源稅?
答:資源稅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實踐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另一類是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或者非應稅產品。為了確保不重復征稅、不漏征漏管,對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如鐵原礦用于繼續生產鐵精粉的,在移送鐵原礦時不繳納資源稅;但對于生產非應稅產品的,如將鐵精粉繼續用于冶煉的,應當在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為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明確,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目”如何掌握?
答:資源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這里的“不同稅目”,應當按照《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產品的細類掌握,如“黑色金屬”下的“鐵”“錳”“鉻”“釩”“鈦”等礦產品為不同稅目,“鹽”下的“鈉鹽”“鉀鹽”“鎂鹽”“鋰鹽”等礦產品,也屬于不同稅目,都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考慮到同一稅目下區分不同征稅對象可能設置不同的適用稅率,為了確保準確申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明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江蘇省規定銅礦石原礦和選礦產品分別適用3%和2%的稅率,則該省銅原礦和銅選礦也需要分別核算銷售額,按不同的稅率申報資源稅。
三、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增值稅稅款和運雜費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該規定延續了現行資源稅政策,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同時準予扣除計入銷售額中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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