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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讀 外管證不是取消了,是更名和革新了
這幾天,朋友圈關注度最高的就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問題,可以簡稱為外管證,也可以簡稱為外經證。很多人誤以為是外經證取消了,這個制度不需要了。其實不是這個意思。下面和立華星小編一起來了解相關的資訊吧!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作為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這兩部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從這個角度來說,取消這個制度是不太可能的,真的要是取消這個制度,就必須對這兩部行政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從這個角度來說,難度也是很大的。因此,外經證外管證制度不會取消,稅務機關是根據這項制度的管理實質,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要求,稅務機關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進行更名與創新。按照新的要求,稅務總局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管證,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上述報告表。但是,如果納稅人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新的報驗管理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行確定,總局不做強制要求。
另外,稅務機關也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作為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這兩部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從這個角度來說,取消這個制度是不太可能的,真的要是取消這個制度,就必須對這兩部行政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從這個角度來說,難度也是很大的。因此,外經證外管證制度不會取消,稅務機關是根據這項制度的管理實質,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要求,稅務機關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進行更名與創新。按照新的要求,稅務總局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管證,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上述報告表。但是,如果納稅人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新的報驗管理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行確定,總局不做強制要求。
另外,稅務機關也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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