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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綜合服務出口退稅再出新政
為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的優勢,支持中小企業更加有效地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外匯局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明確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定義,并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所關注的申報出口退稅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責任主體區分,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和熱議。隨后,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
1、明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
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
2、明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具體辦法
一是生產企業和綜服企業需各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二是生產企業應先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三是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四是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綜服企業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審核辦理代辦退稅,代辦退稅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賬戶。
3、明確異常代辦退稅業務的處理措施
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稅情形的,應按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4、明確綜服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罰則
一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涉稅違法違規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對綜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明確綜服企業其他涉稅問題
《公告》同時明確了綜服企業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的涉稅處理問題。
6、明確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同時廢止。
《公告》的主要變化
一、 還原了外貿綜合服務的業務實質: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
政策導覽
《公告》開篇即明確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業務實質,其后又通過具體的條文來規定“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的具體條件和程序。
二、明確了稅收管理中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
政策導覽
《公告》明確了“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并且規定“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有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情形的,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產企業進行追繳”。
三、明確了出口企業的監管范圍: 將生產企業納入出口企業監管范圍
政策導覽
《公告》明確了兩個要點:
生產企業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并在首次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參照對供貨企業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發現生產企業存在異常情形的,應有針對性的開展評估核查工作。
《公告》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主要影響
《公告》細化了綜服企業在稅收違法行為中責任認定的標準,對綜服企業提出了更為具體、明確的風險管控要求,同時使綜服企業在備案、退稅申報、風險管控、納稅申報方面工作量有所增加。那么,作為綜服企業,在工作上應做哪些調整呢?
1、做好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與后繼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流程的銜接。
2、做好代辦退稅申報和代辦退稅賬戶的管理。
3、做好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和相關資料的歸檔管理。
4、規范外貿綜合服務服務費收入取得流程。
《公告》的主要內容
1、明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
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
2、明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具體辦法
一是生產企業和綜服企業需各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二是生產企業應先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三是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四是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綜服企業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審核辦理代辦退稅,代辦退稅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賬戶。
3、明確異常代辦退稅業務的處理措施
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稅情形的,應按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4、明確綜服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罰則
一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涉稅違法違規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對綜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明確綜服企業其他涉稅問題
《公告》同時明確了綜服企業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的涉稅處理問題。
6、明確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同時廢止。
《公告》的主要變化
一、 還原了外貿綜合服務的業務實質: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
政策導覽
《公告》開篇即明確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業務實質,其后又通過具體的條文來規定“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的具體條件和程序。
二、明確了稅收管理中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
政策導覽
《公告》明確了“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并且規定“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有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情形的,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產企業進行追繳”。
三、明確了出口企業的監管范圍: 將生產企業納入出口企業監管范圍
政策導覽
《公告》明確了兩個要點:
生產企業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并在首次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參照對供貨企業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發現生產企業存在異常情形的,應有針對性的開展評估核查工作。
《公告》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主要影響
《公告》細化了綜服企業在稅收違法行為中責任認定的標準,對綜服企業提出了更為具體、明確的風險管控要求,同時使綜服企業在備案、退稅申報、風險管控、納稅申報方面工作量有所增加。那么,作為綜服企業,在工作上應做哪些調整呢?
1、做好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與后繼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流程的銜接。
2、做好代辦退稅申報和代辦退稅賬戶的管理。
3、做好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和相關資料的歸檔管理。
4、規范外貿綜合服務服務費收入取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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