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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商家雙十一不得“訂金不退”
昨日上午,由北京市工商局牽頭,聯合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食藥監局、北京市網信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8家網絡市場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京東、天貓、亞馬遜等13家重點網絡交易平臺企業進行行政指導,規定商家不能設置訂金不退等霸王條款。
去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的《2016年“雙11”網購節綜合信用評價報告》顯示,在“雙11”網購節促銷中,存在一部分商家的優惠暗藏陷阱的現象,比如限制使用地區、限制使用時段、限制疊加使用等,未能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介紹相關優惠信息,引起消費者誤解,造成損失。不少商家做出了預售商品必須在“雙11”當天支付尾款才能享受優惠、不在限制時間內支付尾款便不退還已繳納錢款等限制性規定,而這些規定并不會在商品信息上明確寫出。
《消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但今年仍有不少商家的預售規則要求消費者在“雙十一”當天付款,否則會取消訂單且不退定金。而事實上,由于大量訂單集中到“雙十一”這一天付款,很可能導致網速或系統出現問題,從而影響消費者付款成功。出現這種情況,讓消費者承擔責任,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
其次,“定金膨脹”規則涉嫌誤導消費者。《消法》規定,采用網絡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而商家規定的“定金膨脹”細則,以及各種紅包、各種返券、各種減免等規定,涉及多種交叉計算方式,很難計算出商品的真實成交價格。商家這種做法涉嫌人為模糊商品真實交易價格,誤導消費者認為購買到實惠商品,而做出錯誤意思的購買選擇。
北京市工商局網監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定金”的用法,他們已經關注到了這一問題,但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商家、平臺經營者都不能以對消費者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為前提。
網絡交易平臺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能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等霸王條款。平臺還要承擔促銷信息記錄保存義務、促銷活動檢查監控義務、促銷信息事先公示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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