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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與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財稅處理差異對比
存貨與固定資產均屬于企業的資產,按照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要求,應定期盤點且每年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一、存貨與固定資產盤盈的財稅處理差異
(一)存貨盤盈的會計處理
1、報經批準前:
企業對于盤盈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所列金額,作如下處理: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盤盈的存貨,通常是由企業日常收發計量或計算上的差錯所造成的,盤盈的存貨,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做如下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
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的可能性是極小的,企業出現了固定資產的盤盈必定是企業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漏計而產生的,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處理,會計準則這樣規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劑利潤的可能性。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累計折舊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增值稅:
存貨與固定資產盤盈均不涉及增值稅,即因盤盈產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稅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存貨與固定資產的盤盈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存貨盤盈的會計處理是計入了當期損益,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的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盤盈在會計方面視為是會計差錯,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最終進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權益,同時按規定計提企業所得稅;而稅務方面則視為是當期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應稅所得。會計與稅務處理方面,既有前述的不同點也有相同點。相同點就是如果企業盤盈的當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話,雖然會計與稅務處理方式不一致,但是處理結果是一樣的,只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注意申報表的調整。
經常有人誤以為盤盈的存貨與固定資產沒有發票會影響后期的成本費用扣除,其實這是一個誤區。只要我們在盤盈時依法做了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申報,后期就可以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成本費用的扣除。
二、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的財稅處理差異
(一)存貨盤虧的會計處理
1、報經批準前:
①企業對于盤虧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所列金額,作如下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盤虧的存貨應根據造成盤虧的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①屬于定額內損耗以及存貨日常收發計量上的差錯,報經批準后: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其他應收款——保險賠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虧的固定資產,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核算,盤虧造成的損失,通過”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科目核算,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1、報經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借:累計折舊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①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②按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
借: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三)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都需要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所造成損失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果不是這幾種原因造成的盤虧損失則無需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處理
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主要依據是《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1、申報管理得形式:清單申報與專項申報
存貨盤虧中屬于“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可采用清單申報;其余的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損失應使用專項申報;分不清楚的,也使用專項申報。
2、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損失的“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公告涉及存貨與固定資產盤虧損失的有如下條款:第十八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