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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里的2大“陷阱”千萬要警惕
今天,立華星財務小編來說說稅收政策!說到公司經營中涉及到的各項稅收政策,用“星羅密布”形容,絕不為過。要想每項政策都了然于心,且能在企業活學活用,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能把企業最常用、和企業最密切的政策掌握住并運用好,就已經相當不錯了。
然而,即便是如此,總有個別政策規定,看起來不錯,但卻無法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會掉進政策的“陷阱”。一旦被稽查,仍將面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甚至繳納罰款的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實務中,很多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和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簽訂《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付費后,保險公司給企業開具發票,該保險費金額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企業就按實際發生額全額稅前列支。
這樣常見的操作有風險嗎?
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因此,企業只有自己為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才能夠滿足政策的要求。通過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按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其支出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做了稅前扣除,就掉進了政策“陷阱”!
“陷阱二”——研發人員勞務費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實務操作中,部分企業在研發任務緊張時,會臨時雇傭一些研發人員兼職在企業做研發工作。每月給兼職人員發放勞務費,并按勞務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該勞務費可以作為人工費用進行加計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向兼職研發人員支付的勞務費,需要取得什么合法有效憑證呢?
關于合法有效憑證的界定,在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上尚無具體規定,我們可參考增值稅對有效憑證的界定。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既然個人向公司提供研發服務并取得勞務費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公司向個人支付勞務費后,個人就需要通過稅務機關向企業代開發票。也就是說,發票才是企業支付勞務費可以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實務中,企業向個人支付勞務費后,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就申請加計扣除,是否又掉進了“陷阱”?!
然而,即便是如此,總有個別政策規定,看起來不錯,但卻無法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會掉進政策的“陷阱”。一旦被稽查,仍將面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甚至繳納罰款的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實務中,很多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和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簽訂《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付費后,保險公司給企業開具發票,該保險費金額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企業就按實際發生額全額稅前列支。
這樣常見的操作有風險嗎?
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因此,企業只有自己為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才能夠滿足政策的要求。通過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按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其支出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做了稅前扣除,就掉進了政策“陷阱”!
“陷阱二”——研發人員勞務費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實務操作中,部分企業在研發任務緊張時,會臨時雇傭一些研發人員兼職在企業做研發工作。每月給兼職人員發放勞務費,并按勞務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該勞務費可以作為人工費用進行加計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向兼職研發人員支付的勞務費,需要取得什么合法有效憑證呢?
關于合法有效憑證的界定,在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上尚無具體規定,我們可參考增值稅對有效憑證的界定。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既然個人向公司提供研發服務并取得勞務費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公司向個人支付勞務費后,個人就需要通過稅務機關向企業代開發票。也就是說,發票才是企業支付勞務費可以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實務中,企業向個人支付勞務費后,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就申請加計扣除,是否又掉進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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