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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非法集資,財務要承擔哪些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煳里煳涂地就參與非法集資了,不僅讓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還有可能連累到身邊的人。最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就是投資理財,老百姓有了存款,就會想著如何讓錢生錢,很多人會選擇投資,現實中,很多投資公司是皮包公司,做著非法集資的勾當,騙取老百姓的錢財。那么,投資公司非法集資,財務人員要承擔哪些責任呢?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有哪些?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非法集資財務人員責任是什么?
1、通常情況下,公司員工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單位犯罪。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公司員工不是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的,對吸收公眾存款也未提供過幫助的,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2、如果公司員工幫助公司直接向公眾吸收存款,從中收取返點費、傭金、提成的,其公司員工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公司員工依法退繳所得提成的,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里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希望本文內容能讓老百姓們對非法集資有個正確的認識,防止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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