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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攤銷可以稅前扣除嗎
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都是企業中的勞動資料,所不同的是固定資產是主要勞動資料。而低值易耗品是指勞動資料中單位價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對于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由于它價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簡便的方法,將其價值攤入產品成本。那么,低值易耗品攤銷可以稅前扣除嗎?低值易耗品費用如何攤銷分配?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您介紹。
低值易耗品攤銷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器具、工具,應作為固定資產。否則,不符合固定資產時間條件的,可一次性進入成本費用或按會計規定作為低值易耗品攤銷并稅前扣除。
低值易耗品費用的攤銷分配:
低值易耗品費用的攤銷分配,通常是通過編制“低值易耗品攤銷分配表”。攤銷分配時,應根據不同的使用部門、用途等記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及其明細賬戶有關成本、費用項目。對于企業投入生產經營時一次大量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如果采用一次攤銷法或分期攤銷法的企業,其低值易耗品是按計劃成本進行核算的,到月終時應根據低值易耗品類別差異率,把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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