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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類似于小票的發票有什么要求?
有些企業的發票使用量較大,或者統一發票式樣滿足不了自己的經營活動需要,往往會定制加印有自己公司名稱或者自己公司設計發票樣式。這種定制的發票向稅務部門備案,經稅務發票管理部門批準、監制,到指定印刷企業印制,然后通過稅務部門業務系統發售(發放)給企業使用。那么,定制類似于小票的發票有什么要求?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您詳細解答。
定制類似于小票的發票有什么要求?
1、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規定:“為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第五條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紅字發票核銷驗舊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現時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到《信息表》,審核后將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回傳給納稅人,且文件中并沒有規定《信息表》要求加蓋稅局的章,因此,納稅人收到沒有加蓋稅局章的《信息表》是可以正常進行驗舊發票等其他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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