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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扣被發現的話算是犯罪嗎
在現在的職場,拿回扣這個詞已經不算是陌生了,甚至是經常會遇到,比如說去為公司購買一批電腦,去某個店里買,然后店里老板私下給其一筆錢當做“提成”,公司的項目招標,私下把項目給一個公司去做,接標公司給一筆獎勵....總之,拿回扣是商業活動中存在的普遍現象,但是在司法中拿回扣與商業賄賂的性質十分接近,拿回扣到底算不算是商業犯罪呢?下面為您分析回扣與商業賄賂的關系,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回扣是什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
首先,帳外暗中是回扣的主要特征。表現為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也可以理解為,賬外是指不入正規財務賬,暗中是指不在合同、發票中明確表示。雖然是對回扣的限定,但并不意味著“公開”給予和收受財物的,不屬于回扣,更不意味著“公開”給予和收受回扣是合法的。“賬外”指不入正規財務賬,暗中指不在合同、發票等中明確表示。賬外暗中主要指落個人腰包或者入單位小金庫的那筆款項。
其次,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于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三、回扣與商業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在回扣問題上成立受賄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單位受賄罪);第二,收受回扣在客觀上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第三,收受回扣構成受賄犯罪,必須達到成立受賄犯罪所要求的數額;第四,收受回扣以受賄論處的主觀要件,與普通受賄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
在一般意義上說,賣方出售商品或者勞務,都是正當的;但不能據此認為,賣方給買方回扣都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因而不構成行賄犯罪。相反,應當進行具體判斷。例如,乙要為本公司購買50臺電腦,與商店店主甲商談。甲既不想降低價格,又希望乙購買本商店的電腦,便向乙支付回扣。如果進行抽象的判斷,會認為甲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付回扣,不構成對公司人員行賄罪。但是,在乙可能不購買甲的電腦、可能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其他商店的電腦的情況下,甲以較高的價格使乙決定購買本商店的電腦,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應認定為對公司人員行賄罪。再如,行賄人雖然符合晉級、晉升的條件,但為了使自己優于他人晉級、晉升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也屬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應認定為行賄罪。
一、回扣是什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
首先,帳外暗中是回扣的主要特征。表現為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也可以理解為,賬外是指不入正規財務賬,暗中是指不在合同、發票中明確表示。雖然是對回扣的限定,但并不意味著“公開”給予和收受財物的,不屬于回扣,更不意味著“公開”給予和收受回扣是合法的。“賬外”指不入正規財務賬,暗中指不在合同、發票等中明確表示。賬外暗中主要指落個人腰包或者入單位小金庫的那筆款項。
其次,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于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三、回扣與商業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在回扣問題上成立受賄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單位受賄罪);第二,收受回扣在客觀上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第三,收受回扣構成受賄犯罪,必須達到成立受賄犯罪所要求的數額;第四,收受回扣以受賄論處的主觀要件,與普通受賄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
在一般意義上說,賣方出售商品或者勞務,都是正當的;但不能據此認為,賣方給買方回扣都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因而不構成行賄犯罪。相反,應當進行具體判斷。例如,乙要為本公司購買50臺電腦,與商店店主甲商談。甲既不想降低價格,又希望乙購買本商店的電腦,便向乙支付回扣。如果進行抽象的判斷,會認為甲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付回扣,不構成對公司人員行賄罪。但是,在乙可能不購買甲的電腦、可能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其他商店的電腦的情況下,甲以較高的價格使乙決定購買本商店的電腦,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應認定為對公司人員行賄罪。再如,行賄人雖然符合晉級、晉升的條件,但為了使自己優于他人晉級、晉升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也屬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應認定為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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