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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什么?
如今就業的要求越來越高、難度越來越大,現在很多年輕人選擇自己出來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那如果我們選擇注冊一家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是什么?下面立華星財務給大家講解。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具體解讀:
1、主體:股東必須符合法定資格及人數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為1名股東,這名股東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東,一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財產: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章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法所列舉的前七個事項都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這一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者,章程無效。
4、組織機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依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其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另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5、住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住所的規定取消了原來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備有公司住所的條件即可,這實際上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順利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出來的有限公司注冊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各位企業家有幫助。如有廣州注冊公司、代理記賬等相關業務,歡迎隨時咨詢立華星財務,竭誠為您服務!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具體解讀:
1、主體:股東必須符合法定資格及人數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為1名股東,這名股東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東,一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財產: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章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法所列舉的前七個事項都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這一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者,章程無效。
4、組織機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依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其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另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5、住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住所的規定取消了原來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備有公司住所的條件即可,這實際上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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