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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時和代賬公司綁定合同能取消嗎?
現在很多人找代理機構幫忙注冊公司的時候都是要綁定代賬合同,有的需要綁定一年,有的可能需要綁定好幾年,那么很多人就會有疑問了,和代理機構簽訂這種協議是否有效?過后萬一后悔了能夠自由取消嗎?
可以很負責任地說,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知情,并且是自愿的,一旦這種合同簽訂了,除了雙方達成協議之外就不能取消了。這屬于《合同法》的內容。
所以一旦與這些代理機構簽訂綁定代賬合同,必須要注意以下的幾個方面:
1、關于價錢,必須要把所有的價格公開,不能亂收費。
2、如果漲價,必須要雙方協商后同意才能執行,否則可以中斷合同。
3、如果代賬機構出現嚴重的錯誤,我方可隨時中止合同,并且要求賠償損失。
4、公司不經營注銷,合同自動終止,并按實際服務期限結算,多退少補。
那么如何解除合同呢?
解除合同可以采用單方解除、協議解除、行使解除權、法院仲裁四種方式。
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
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采取協議解除程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時,有關部門批準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準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行使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96條第2款)。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舍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于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為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解除權行使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中國應予提倡,因為:第一,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為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沖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么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第二,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后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于解決糾紛,減少訴訟。第三,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雙方協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權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是因為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院裁決
這里所說的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可以很負責任地說,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知情,并且是自愿的,一旦這種合同簽訂了,除了雙方達成協議之外就不能取消了。這屬于《合同法》的內容。
所以一旦與這些代理機構簽訂綁定代賬合同,必須要注意以下的幾個方面:
1、關于價錢,必須要把所有的價格公開,不能亂收費。
2、如果漲價,必須要雙方協商后同意才能執行,否則可以中斷合同。
3、如果代賬機構出現嚴重的錯誤,我方可隨時中止合同,并且要求賠償損失。
4、公司不經營注銷,合同自動終止,并按實際服務期限結算,多退少補。
那么如何解除合同呢?
解除合同可以采用單方解除、協議解除、行使解除權、法院仲裁四種方式。
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
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采取協議解除程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時,有關部門批準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準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行使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96條第2款)。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舍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于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為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解除權行使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中國應予提倡,因為:第一,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為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沖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么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第二,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后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于解決糾紛,減少訴訟。第三,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雙方協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權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是因為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院裁決
這里所說的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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