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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處理模式整理,讀懂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的稅收問題
我們都有這樣的情況:一時沖動買了不需要或者不適合的物品,完全派不上用場,送朋友不好意思,直接扔了又實在可惜,只能在二手交易平臺處理這些物品。但在實際交易中仍會涉及很多稅負的問題,到底有哪些內容,今天就帶大家深入了解二手交易平臺涉及的稅收問題。
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大力推動了二手物品交易平臺迅猛發展,有代表性的交易平臺如閑魚、轉轉、舊愛、空空狐等;除此以外,還包括二手物品的租賃平臺。
從商業模式角度來看:
二手物品的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兩類:C2C,C2B2C;
從稅務處理模式的角度區分:
每一類又可以細分為買賣和租賃兩種形式,這樣可以分為:C2C的買賣、C2C的租賃、C2B的買賣、B2C的買賣、B2C的租賃幾種形式。
從C端(消費者)開始的交易與從B端(商家)開始的交易,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來看,根本區別是流轉過程中發票的區別,因為個人不能作為納稅人獨立開具發票(個體工商戶可以),需要個人到稅務代開發票。
但互聯網平臺面對的是海量消費者,在實務操作中很難實現這一環節,在”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下,很難實現發票的完整流轉,這是所有的閑置物品交易平臺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
C2C買賣
我們先來看C2C的買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三)規定: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從上述條款分析,個人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是可以免除征增值稅的。但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享受“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增值稅優惠”需要備案,申報材料為《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在備案表中,如果稅務機關認定“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證據為購買時的發票或者付款憑證,這將變得無法操作,即使不需要原始憑證,假設要求二手交易平臺的交易客戶需要到當地稅務局備案《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后續會給交易者帶來極大的不便,平臺的運營也將變得復雜而無法實現。
我們參照線下實務操作的標準,個人與個人之間交易使用過的物品,到稅務局辦理增值稅優惠的比例極低,即使不辦理備案,在交易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由于是免稅范圍,其稅務風險也是較低的。
C2C租賃
第二類,C2C的租賃業務。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有形動產范圍包括使用過的物品,也就意味著C2C式租賃服務,需要繳納17%的增值稅。因為個人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使用3%的增值稅率。
C2B買賣
第三類,C2B的買賣業務。C2B之間的交易,由于交易成本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B端(商家)需取得發票。在交易中,如果C端備案《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B端理論上可取得稅務局代開的發票,而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款,但正如前面所述,互聯網平臺面對的是全國海量的消費者,C端(消費者)到稅務備案,將使交易可行性變的很低。但如果不能取得發票,那么這種交易要做到稅收的合規,需要付出其他的代價,后面再分析。
B2C買賣
第四類,B2C的買賣業務,也就是納稅人銷售舊貨的業務,具體如下:
舊貨范圍,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環節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納稅人銷售舊貨的稅負是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也就是稅負是低于2%的。
在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優惠事項列表中,并無舊貨優惠政策的審批或者備案事項。那么,這里的納稅人是指“舊貨經營單位”這一特殊的納稅人,還是對所有納稅人銷售舊貨均適用上述政策,在法規中并沒有明確,也是實踐中模糊之處。對所有的納稅人銷售舊貨均適用上述政策的情況,這里不做討論,針對“舊貨經營單位”這一特殊納稅人,要獲得這一認定,需要做下面的工作:
按照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改革舊貨行業管理辦法,取消設立舊貨市場、舊貨企業的行政審批和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舊貨流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舊貨行業準入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舊貨行業準入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在十五天內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按照該文件規定,要被認定為舊貨經營單位,需要在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時,注明經營范圍,并需要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認定后銷售舊貨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納稅,但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此操作之后,流轉稅的稅負可以控制在2%以內。這里的難點在于取得公安機關備案的證明材料。
我們再來分析C2B的買賣業務所涉及的發票問題,也就是解決企業所得稅成本依據的問題,這里有幾種方式可以選擇:
由具有“舊貨經營單位”資質的第三方統一采購舊貨后,開票到平臺公司,平臺公司取得發票作為成本抵扣。這種、操作方式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第三方要根據開票額核定征收稅費(為什么?因為如果查賬征稅,第三方平臺沒有取得成本發票),第二個條件是需要給第三方開票稅點和管理費,增加了成本;
成立一個獨立的個體工商戶,專職收購舊貨后賣給平臺,這種方式的本質操作同第三方平臺的操作一致,但節省了一部分管理費,條件也是個體戶需要是“舊貨經營單位”,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繳納稅費;
B端根據采購的舊貨額,直接開票給自己,繳納2%的增值稅,這種方式從實質上是按照實際的業務內容繳納了稅款,但這種操作方式需要取得稅務主管機關的認可。
B2C租賃
B2C的租賃業務。B2C租賃業務與C2C租賃業務的主要區別在于后者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納稅,而前者在規模較大時,需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
如何降低稅負成了動產租賃業務的這種商業模式成功的關鍵。由于舊貨銷售的稅負遠低于租賃,能否把租賃轉化為銷售,通過銷售后回購的模式,實現稅負的降低,這種操作對長期租賃是可選擇的模式,對短期租賃,操作起來具有較大難度。二手物品交易變現的是商品的剩余價值,如果交易過程中稅負很高,而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金,會限制甚至阻礙這種新式業務的發展。
二手閑置市場交易規模巨大,想要全面激活這個市場,完全發揮閑置物品剩余價值,首先需要我們完善商業模式,其次需要國家財稅政策的跟進,明確相關的稅收法規,簡化稅務操作流程,發揮互聯網平臺的流量優勢,在全國范圍內,優化配置各項資源,為供給側改革提供更大的動力。
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大力推動了二手物品交易平臺迅猛發展,有代表性的交易平臺如閑魚、轉轉、舊愛、空空狐等;除此以外,還包括二手物品的租賃平臺。
從商業模式角度來看:
二手物品的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兩類:C2C,C2B2C;
從稅務處理模式的角度區分:
每一類又可以細分為買賣和租賃兩種形式,這樣可以分為:C2C的買賣、C2C的租賃、C2B的買賣、B2C的買賣、B2C的租賃幾種形式。
從C端(消費者)開始的交易與從B端(商家)開始的交易,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來看,根本區別是流轉過程中發票的區別,因為個人不能作為納稅人獨立開具發票(個體工商戶可以),需要個人到稅務代開發票。
但互聯網平臺面對的是海量消費者,在實務操作中很難實現這一環節,在”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下,很難實現發票的完整流轉,這是所有的閑置物品交易平臺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
C2C買賣
我們先來看C2C的買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三)規定: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從上述條款分析,個人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是可以免除征增值稅的。但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享受“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增值稅優惠”需要備案,申報材料為《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在備案表中,如果稅務機關認定“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證據為購買時的發票或者付款憑證,這將變得無法操作,即使不需要原始憑證,假設要求二手交易平臺的交易客戶需要到當地稅務局備案《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后續會給交易者帶來極大的不便,平臺的運營也將變得復雜而無法實現。
我們參照線下實務操作的標準,個人與個人之間交易使用過的物品,到稅務局辦理增值稅優惠的比例極低,即使不辦理備案,在交易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由于是免稅范圍,其稅務風險也是較低的。
C2C租賃
第二類,C2C的租賃業務。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有形動產范圍包括使用過的物品,也就意味著C2C式租賃服務,需要繳納17%的增值稅。因為個人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使用3%的增值稅率。
C2B買賣
第三類,C2B的買賣業務。C2B之間的交易,由于交易成本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B端(商家)需取得發票。在交易中,如果C端備案《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B端理論上可取得稅務局代開的發票,而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款,但正如前面所述,互聯網平臺面對的是全國海量的消費者,C端(消費者)到稅務備案,將使交易可行性變的很低。但如果不能取得發票,那么這種交易要做到稅收的合規,需要付出其他的代價,后面再分析。
B2C買賣
第四類,B2C的買賣業務,也就是納稅人銷售舊貨的業務,具體如下:
舊貨范圍,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環節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納稅人銷售舊貨的稅負是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也就是稅負是低于2%的。
在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優惠事項列表中,并無舊貨優惠政策的審批或者備案事項。那么,這里的納稅人是指“舊貨經營單位”這一特殊的納稅人,還是對所有納稅人銷售舊貨均適用上述政策,在法規中并沒有明確,也是實踐中模糊之處。對所有的納稅人銷售舊貨均適用上述政策的情況,這里不做討論,針對“舊貨經營單位”這一特殊納稅人,要獲得這一認定,需要做下面的工作:
按照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改革舊貨行業管理辦法,取消設立舊貨市場、舊貨企業的行政審批和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舊貨流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舊貨行業準入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舊貨行業準入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在十五天內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按照該文件規定,要被認定為舊貨經營單位,需要在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時,注明經營范圍,并需要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認定后銷售舊貨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納稅,但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此操作之后,流轉稅的稅負可以控制在2%以內。這里的難點在于取得公安機關備案的證明材料。
我們再來分析C2B的買賣業務所涉及的發票問題,也就是解決企業所得稅成本依據的問題,這里有幾種方式可以選擇:
由具有“舊貨經營單位”資質的第三方統一采購舊貨后,開票到平臺公司,平臺公司取得發票作為成本抵扣。這種、操作方式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第三方要根據開票額核定征收稅費(為什么?因為如果查賬征稅,第三方平臺沒有取得成本發票),第二個條件是需要給第三方開票稅點和管理費,增加了成本;
成立一個獨立的個體工商戶,專職收購舊貨后賣給平臺,這種方式的本質操作同第三方平臺的操作一致,但節省了一部分管理費,條件也是個體戶需要是“舊貨經營單位”,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繳納稅費;
B端根據采購的舊貨額,直接開票給自己,繳納2%的增值稅,這種方式從實質上是按照實際的業務內容繳納了稅款,但這種操作方式需要取得稅務主管機關的認可。
B2C租賃
B2C的租賃業務。B2C租賃業務與C2C租賃業務的主要區別在于后者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納稅,而前者在規模較大時,需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
如何降低稅負成了動產租賃業務的這種商業模式成功的關鍵。由于舊貨銷售的稅負遠低于租賃,能否把租賃轉化為銷售,通過銷售后回購的模式,實現稅負的降低,這種操作對長期租賃是可選擇的模式,對短期租賃,操作起來具有較大難度。二手物品交易變現的是商品的剩余價值,如果交易過程中稅負很高,而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金,會限制甚至阻礙這種新式業務的發展。
二手閑置市場交易規模巨大,想要全面激活這個市場,完全發揮閑置物品剩余價值,首先需要我們完善商業模式,其次需要國家財稅政策的跟進,明確相關的稅收法規,簡化稅務操作流程,發揮互聯網平臺的流量優勢,在全國范圍內,優化配置各項資源,為供給側改革提供更大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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