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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惡意搶注商標后如何應對
當已經使用但還未注冊的商標被他人通過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途徑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那么就是遭到了惡意搶注商標。當遭到惡意搶注商標時,許多商家選擇了息事寧人的做法,其實這并不是一種可取的做法,這樣做的結果等于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而對方的行為合法,帶來難以預料的隱患。那么,當被惡意搶注商標時,我們該怎么應對?下面,就由立華星財稅網給大家介紹一些常見的應對方法:
一、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如果對方搶先注冊了商標,若商標未獲核準注冊,仍處于初審公告期3個月內,則可以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向商標局提出宣告商標無效的申請
商標注冊后并非即成定局,還可能被申請宣告無效。根據《商標法》第45條相關規定,如果對方惡意搶注了商標,作為在先權利人可以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商標無效。當然,如果是“回力”等馳名商標,則受到更全面的保護,申請宣告商標無效并不受五年時效的限制。
三、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針對搶注后卻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可以申請撤銷已注冊商標,撤銷后即可自己申請注冊。當然,申請撤銷并非首選,因不僅要滿足三年不使用,而且還要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對于急于保護自身權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來說并不高效。
四、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商標
惡意搶注屬于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先權利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護商標權。最高院陶院長指出:“在先權利人以被告取得和行使知識產權侵犯其合法在先權利為由,直接起訴被告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應該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既不需要以行政程序的處理結果為先決條件,也不需要因行政程序正在進行而中止訴訟。”此外,她還強調“對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而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指控他人侵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足以見得司法對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決不姑息,體現國家對打擊惡意搶注行為的強硬態度。從中我們也明白,搶注商標成為名義權利人并不能一勞永逸,其不誠信行為也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作為企業,要高度重視企業商標,避免發生商標被搶注的尷尬現象。面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要做好多方面維權的準備。以上,是小編關于惡意搶注商標的應對策略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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