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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后原法人有責任嗎
很多人以為如果在某個公司擔任法人,如果預知公司即將可能會出事,馬上把法人變更給別人,那么自己就可以不用承擔原來的任何法律責任,其實這個是錯誤的,法人變更以后是以變更之日起,原法人對以前簽發的公司文件負責,現法人對公司以后的負責。
從法人變更之日起,原法定代表人將不再有權代表公司簽字;一般公司章程中會約定由董事長或董事或總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有相關約定,那么只要公司股東出具委派你為董事長或董事或總經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委派書即可,無須起草或簽署“法人變更協議”。
公司如果從事違法行為觸犯刑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簽署“法人變更協議”約定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公司法》相關規定,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債務一般以公司資產予以承擔,不牽扯到股東的利益,除非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 即使變更,也只是對變更之后的債務有影響。
此時的應該就由公司出面去解決,尤其是在新老法人更換的時候,變更后的法人對于之前的事物是全部都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怎么可能讓他去負責人呢?再說了法人自己也不會去簽訂責任承擔書。再者就是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后根本就不會影響到公司原來的債權債務。如果一定要追究,那就只有去找公司了,并且這些責任也一定是公司主動去承擔的責任。
公司為何要變更法人?
一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1、為了合并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
2、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公司法人的變更是基于公司的分立和合并才產生的這樣的一種結果,原公司法人的相關債務和法律責任問題應該在變更之前就處理完畢,變更以后再發生的相應法律風險就是變更之后的公司法人自行承擔了。另外,在法人變更之前也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要求,會有具體的登報公告的期限,在此期間就是處理相關的債務債權問題的。
從法人變更之日起,原法定代表人將不再有權代表公司簽字;一般公司章程中會約定由董事長或董事或總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有相關約定,那么只要公司股東出具委派你為董事長或董事或總經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委派書即可,無須起草或簽署“法人變更協議”。
公司如果從事違法行為觸犯刑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簽署“法人變更協議”約定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公司法》相關規定,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債務一般以公司資產予以承擔,不牽扯到股東的利益,除非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 即使變更,也只是對變更之后的債務有影響。
此時的應該就由公司出面去解決,尤其是在新老法人更換的時候,變更后的法人對于之前的事物是全部都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怎么可能讓他去負責人呢?再說了法人自己也不會去簽訂責任承擔書。再者就是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后根本就不會影響到公司原來的債權債務。如果一定要追究,那就只有去找公司了,并且這些責任也一定是公司主動去承擔的責任。
公司為何要變更法人?
一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1、為了合并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
2、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公司法人的變更是基于公司的分立和合并才產生的這樣的一種結果,原公司法人的相關債務和法律責任問題應該在變更之前就處理完畢,變更以后再發生的相應法律風險就是變更之后的公司法人自行承擔了。另外,在法人變更之前也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要求,會有具體的登報公告的期限,在此期間就是處理相關的債務債權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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